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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强制性产品认证

3c强制认证第四条

来源:成都德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17-03-21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入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流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划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由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前提、要求从事出产经营流动或者出产、销售不符正当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物等产品安全监视治理的特别划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划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背本划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划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承出厂、销售、入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流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划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背本划定第四十二条划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实》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实》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检修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实》,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划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背本划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划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出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二)违背本划定第二十四条划定,未按照划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入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流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背本划定第二十五条划定,未按照划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入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流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背本划定第二十三条划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二)违背本划定第三十二条划定,未按照划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第五十六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峻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对其指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职员,撤销相应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峻的,撤销对其指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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