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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办理

来源:四川德信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时间:2015-12-22

申请材料目录:
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拟生产的产品目录(每一种产品均需列出);
3、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型的产品需分别列出);
4、厂区总平面图及生产车间、检验室建筑平面图;
5、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
6、设备配置图;
7、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商、数量);
8、卫生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资料(包括机构与人员;物料管理;生产管理;品质管理文件);
9、公安消防机构制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998年9月1日后投入使用)或《复查意见书》(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
七、申请材料要求: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文字资料均采用A4纸打印;图纸可提供建筑施工图,标明面积及尺寸),并逐页加盖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定代表人须逐页签字)以及申报资料电子版一份(第六项中带 ★ 号的资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由产品审查机构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工作程序
1.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收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提出材料补正要求,并出具书面通知;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审查机构。审查机构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实地核查,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
3.对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在核查现场时进行抽封样品,企业应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4.审查机构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汇总报送审查中心,审查中心自收到审查机构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复核,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5.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企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书。企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由省局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工作程序
1.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收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提出材料补正要求,并出具书面通知;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
3.对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在核查现场时进行抽封样品,企业应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机构或审查中心。审查机构或审查中心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复核、汇总,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5.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企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书。企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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